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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4章 第 344 章宋玉 张敞+伯道无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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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道无儿

小时候看到这个故事,感想只是:

1牺牲起自己的儿子来无压力 。因为往往认为儿子可以再生。妻子可以再娶。反正牺牲的不是自己。

所以史书上烹子爨妻不是个例。

2纳妾居然不知道姓字名谁……大概的身世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3族女。若出了五服按现代法律可以结婚啊……

4不知名字来历,至少知道姓氏吧?同姓不婚啊。既然是族女,同姓,成礼之前就应该知道吧。

(后来看的资料,有志一同的说是外甥女……和昔日看的不一样……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啊。是乱|伦与否的分界线。)

ZT一段:

同姓不婚,不论妻妾,不论血缘远近。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:182诸同姓为婚者,各徒二年。缌麻以上,以奸论。

【疏】议曰:同宗共姓,皆不得为婚,违者,各徒二年。然古者受姓命氏,因彰德功,邑居官爵,事非一绪。其有祖宗迁易,年代寖远,流源析本,罕能推详。至如鲁、卫,文王之昭;凡、蒋,周公之胤。初虽同族,後各分封,并传国姓,以为宗本,若与姬姓为婚者,不在禁例。其有声同字别,音响不殊,男女辨姓,岂宜仇匹,若阳与杨之类。又如近代以来,特蒙赐姓,谱牒仍在,昭穆可知,今姓之与本枝,并不合共为婚媾。其有复姓之类,一字或同,受氏既殊,元非禁限。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,各依杂律奸条科罪。

问曰:同姓为婚,各徒二年。未知同姓为妾,合得何罪?

答曰: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”取决蓍龟,本防同姓。同姓之人,即尝同祖,为妻为妾,乱法不殊。户令云:“娶妾仍立婚契。”即验妻、妾,俱名为婚。依准礼、令,得罪无别。

其实占卜也不能防止的。有个有名的故事,传说晋末大乱,士人东渡,有一位道德楷模,在抉择的时候放弃了自己的儿子,选择了救别人的儿子。过江之后,发现自己没儿子了,老婆也生不出来了,就买了个妾。

占卜一下,不是同姓,就纳了。后来越看越觉得小姑娘眼熟,一问,再一问,艾玛!是他外甥女儿。

道德先生到死都没有儿子……

O(∩_∩)O哈哈~作者说的就是这位老先生了。

有没有浓浓的阴谋论既视感?

最大的得益者是谁?那个,他用自己儿子的性命换下来的侄儿啊。

他的遗产,政|治遗产,全归了这个血缘最近的继承人了。

很符合逻辑不是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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