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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第十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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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在彼此第二次见面后的密谈中:女密探同意接受领主的“交换条件”——双方达成“交易”。

其后不久:副官也果然再次向正室夫人“出击”——证明领主为正室夫人“事先请来保镖保护”的做法-的确是正确且有必要的。

但是…当领主知悉副官这一回所采取的“出击方式”具体为何后——这“方式”却不仅令领主、正室夫人;甚至在后来:也包括进那位也得知其行的女密探在内——都大出意料、倍感震惊!

因为…副官竟然真来找正室夫人:真要求正室夫人实际与之——“暗通曲款”!!?

…作为专事承办由大内指派出的“特殊任务”的“特殊执行部队”——大内密探在其执行任务期间:会被大内授予一份“特许豁免权”。

简而言之:这份“豁免权”是指:如果该大内密探的行动,出于“要完成任务的需要”而触犯到本朝律法规定中的某些条款、导致出有“违法后果”产生的话——该大内密探可被大内豁免其“罪”:不予追究。

只是…这份“特许豁免权”虽在某些法规面前有“特许”、但却也并非是大内密探的“万能违法护身符”;真能让大内密探凭此就可“肆意枉法妄为”了……它也是有制约有底线的。

大内规定:如果一位大内密探的行为“严重违法”;或是其行本身所触犯到的是在律法中被定性为“不赦之罪”的罪行的话——那么:该犯行者也会被大内撤销其“特许豁免权”:将其送交法办让其接受律法制裁-而不再予以“法外保护”。

所以…即使可行使“豁免权”——但对于大内密探本身来说却也必须得自律其行;就算是出于“执行任务的目的”-也并不能“任意乱来”的——尤其是:其自身绝不可犯下“不赦之罪”或做出“严重违法之事”——

而像副官这次这般向正室夫人提出的那种“要求”——就是属于“严重违法”之行。甚至在本朝律法的相关规定中-它也可算是一种“不赦之罪”——即:【诱使人妇:私通苟且】!

并且…这也是副官【第二次】意图向正室夫人如此“犯行”了。

只不过在前一次时:副官在事实上却并没有对正室夫人真做出什么“相关实质犯行之事”——因为他在那时之所以会对正室夫人那么说:其实仅是想借此制造出“一个理由”:以便让其在后续-能据此“理由”逼迫自己同意接受他的“建言”真去“设置外室”…罢了。

所以副官在第一次向妻子“提出那类提议”时-也仅限于是作作样子的“说说而已”。领主明白:至少在“第一次提议”的时候:副官还不会想真将其“提议”真去“付诸实施”——因为副官不会想要因此真导致其自身被大内撤销“豁免权”送交法办!

但到了现在——副官却为何会突然一改初衷要“反其道而行之”了呢——!?

…当领主从正室夫人处得知:副官忽然来找正室夫人示意其应该与之“履行”两人间在早前曾协定下的那个“秘密协议”了;并随即也直接给出一份写有与其“初次密会”的“具体时间地点”的纸条-交给正室夫人作“确认”——之后:领主在跟正室夫人两人-同样对副官这突如其来的“惊人转变之举”都感到大为震惊意外之后——领主却也随即想到了——那个有关此问题的“最有可能性的答案”——

也许…是因为副官已知道了领主家的“家底”——它到底有多“厚”了吧——

…作为拥有一藩领地的一藩之主:领主家族的“家族资产”在理论上当然“价值不菲”——而在事实上:也的确如此。

只是…这些“家产数据”:如果仅限于仅在“纸面的记录”上看看的话——观者却未必真会感受到其“如何有价值”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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