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曰:“鬼之为德,其盛矣?视之而弗见,之而弗闻,体物不可遗,使天下人齐明盛服,以祭祀。洋洋乎如其上,如在其左。《诗》曰:‘之格思,不可度!矧可射思!’微之显,诚之不掩如此夫。
範宣年八歲,園挑菜,誤傷指,啼。人問:“痛邪”答曰:“非為痛身體發膚,不敢毀,是以啼耳!”宣行廉約,韓豫章遺百匹,不受。減五匹,復不受。如是半,遂至壹匹,既不受。韓後與範同,就車中裂二丈與,雲:“人寧可使無(巾軍)邪?”範笑而受之
劉伶病酒,渴甚,從婦求。婦捐酒毀器,涕泣諫曰:“飲太過,非攝生之道,必宜斷!”伶曰:“甚善。我不能自,唯當祝鬼神,自誓斷之耳!可具酒肉。”婦曰:“敬聞命”供酒肉於神前,請伶祝誓。跪而祝曰:“天生劉伶,以酒名,壹飲壹斛,五鬥解酲。婦之言,慎不可聽。”便引酒進,隗然已醉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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